方辰律所王大伟律师案例分析(三)

案例三魏颖与青岛新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8年4月27日,退休阿姨魏颖闲暇之余报名参加青岛新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推出的2018年4月28日至5月5日的新疆游活动,并签署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途中,魏颖阿姨在乘坐安排的大巴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魏颖阿姨因本次外伤致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代理律师依法向法庭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旅游合同并支付了旅游费用,即与被告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证合同期间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旅游期间因乘坐的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一、原告与被告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原告女儿在2018年4月8日向被告微信转账4500元作为本次旅游的费用,后作为旅游者代表与被告在2018年4月27日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了原告及其配偶的旅游行程时间、价格等事宜。原告及其配偶在2018年4月28日随团出发,开始为期8天的旅游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双方已经成立合同,并从成立时生效,以上事实有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被告应对原告的人身损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旅游途中所乘坐旅游大巴车于2018年5月2日20时38分左右在沿新疆昌吉市长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四十九丸子汤前路段,驾驶员在原告下车时车门还没关好时行车,致原告受伤。依据昌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原告不承担责任。为此,原告先后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昌吉分院、解放军第四〇一医院、青岛市口腔、医院、青岛市海慈医院、青岛市交通医院进行治疗。经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原告左上肢损伤评定为伤残十级。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门诊病历、收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在旅游期间因乘坐的大巴车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三、被告应退还原告及其配偶旅游费用。原告及其配偶与被告签订旅游合同,是希望通过旅游达到游览、休息、娱乐、放松、愉悦身心的目的。然而在出游中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后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其配偶也因此中断旅游行程,陪护原告在新疆进行治疗。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及其配偶休闲、愉悦身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并返还旅游费用依据充分。

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表明,原告与被告已经成立旅游合同,并从成立时起生效,原告与被告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基于此规定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61328.8元、护理费10471.56元、医疗费3006.47元、复查费222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160元、旅游费用4500元,总计96692.83元的主张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青岛新疆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魏颖阿姨残疾赔偿金61328.8元、护理费10471.56元、医疗费3006.47元、交通费129元,退还旅游费用2000元,给付鉴定费286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共计817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