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刘某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日,刘某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理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徐州路3号10栋某单元某户租赁给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租期自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年租金为59500元。2021年4月13日因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客厅内靠近北阳台隔断内下铺上的外接电源电气线路故障导致发生火宅,致使刘某房屋内装修、电器、家具、生活用品等物品被烧毁,给刘某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本次火宅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员工违规私自外接电源电器线路导致的,应由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认可本次火灾的发生系其员工的责任导致,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因火灾导致的财产损害实际应赔偿的具体金额。火灾发生后,刘某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私下达成一致意见由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负责将其房屋恢复原状,后因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迟迟不履行相关义务,刘某无奈委托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张萌律师依法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维护权益。

二、开庭审理情况

本案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法院依法组织了多次开庭,庭上也进行了多次调解,但仍然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给付的赔偿金额数额过低,故刘某委托法院对其房屋财产损害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次火灾事故造成的刘某财产损失共计197306.49元,这个赔偿金额比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调解时认可给付的金额多了50000元左右,在鉴定结果的支撑下,法院再一次对刘某与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进行调解,本次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承诺给付刘某全部财产损失,并承担一半的鉴定费用,同时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若没有按期给付赔偿金,刘某可额外向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主张10000元违约金,庭审结束,当事人对案件诉讼结果表示了认可。

三、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需要确定的是适格的被告。因本案是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为其员工租赁的员工宿舍,故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本案的第一被告,同时因该公司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故因将其总公司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本案中唐某代表其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为更好的理清本案案情,将唐某列为第三被告人,租住在涉案房屋的员工因为其员工身份才租住在该房屋,因此员工无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准确的定位相关被告才能**限度的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本案需要进行确定的是双方责任的划分。根据青岛市市南区消防救援大队火宅事故认定书,本案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系员工宿舍客厅内靠近北阳台隔断内下铺上的外接电源电气线路故障导致的,故刘某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案需要确定的是具体的财产损害赔偿金额。因双方无法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经过鉴定后,双方对鉴定结果都无异议,该鉴定结论成为本案财产损害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