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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受到传统家庭观念和经济现实的影响,爷爷奶奶辈帮忙抚养、照料孙子女的情况在当前社会大量存在,大多数老人都在为子女默默付出,也许是这种社会现象过于普遍,以致于许多子女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
爷爷奶奶抚养孙子女是必须的吗?如果爷爷奶奶没有义务抚养孙子女,是否有权向子女索要“带孙费”?
我国《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爷爷奶奶对于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在爷爷奶奶具有抚养能力,而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爷爷奶奶才有义务抚养孙子女。换言之,如果爷爷奶奶自身并没有抚养能力或者子女具有抚养能力,那么孙子女应当由亲生父母抚养。(以上爷爷奶奶包括外公外婆,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
既然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并无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那么实际上承担孙子女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是否有权向子女主张“带孙费”?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
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实际承担了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理解为是为了子女的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有权要求作为受益人的子女偿还因抚养孙子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俗称的“带孙费”。
老人索要“带孙费”不仅在法理上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可行。除了篇首案例之外,在原告傅某某诉被告傅某、莫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2018)湘1202民初3021号】当中,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就认为: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傅某某并没有法律义务抚养孙子,却承担了抚养孙子的责任,索要‘带孙费’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在李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也认为:
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具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义务。李某某所负担的照顾外孙女所花费的必要费用,应当依法由被告承担。
理解“带孙费”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正如萍乡中院在判决中所表述的那样,我国固然是一个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大多数老人也在默默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付出就是一种必须,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当然。
即便将带孩子当做一种道义上的义务,也需要讲求道义上的回报,老人的付出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事,虽然以亲情为基础的“劳务”行为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带孙费”,但老人不是“免费保姆”,给足生活费亦是必须。